申请人:雪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沈欧)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7052号“雪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雪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013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95907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