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62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5168号、第18305057号、第16020364号、第28110826号、第19531788号、第22693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腾”在新华字典的释义;“JUST”在有道词典的释义;“PRETTY”在有道词典的释义 ;“Beauty”在有道词典的释义;“School”在有道词典的释义;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