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金星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18933号“玺賀XI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015654号“玺贺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给黄金星,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均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