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战雄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7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装订;图样印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装订;印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