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新同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六个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47526号“新同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45564号“新同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财务审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