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胜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0523号“LONGSHENG 龙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601号“龙升 LO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6391277号“龙升环卫科技 LONG SHENG LONGSHENG SANIT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名下已有多件包含“龙胜”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电池等两项商品以外的量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量具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龙胜”是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名称,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