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聚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03751号“JUMEI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548号“佳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206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11386862号“聚美优品 JUME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且自专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相对独立的外文“JUMEI MEDICAL”以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分别在外文文字构成、图形造型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缝合材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