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粉多多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86912号“百花粉 BAIHUAFEN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40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包含的“百花粉”文字通常可被理解或联想到的相关含义,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