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狼牌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9日对第67765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涵盖保险、资管、医养三大核心业务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争议商标与第号“泰康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号“泰康人寿及图”商标、第号“泰康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申请人对其引证商标中的图形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该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实际经营中生产销售“泰康医药”系列产品,已构成对申请人品牌及商誉的恶意攀附。同时被申请人还存在抄袭摹仿“万宝路”等商标的恶意,扰乱了商标市场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官网页面;
2、“泰康人寿”为检索词检索报告、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材料;
3、认定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裁定书;
4、获得荣誉材料;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情况及抄袭摹仿品牌说明;
7、作品登记证书、图形标识使用及宣传材料、在先保护裁定;
8、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明;作品登记证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类香皂等商品上,于年月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年月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第36类保险统计等服务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63件商标,其申请注册的“MARIBOROICEBLAST”、“杜蕾丝”、“ACT PICC”等商标与他人的万宝路(Marlboro)、杜蕾斯、中国人民保险PICC品牌商标相近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轮廓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MARIBOROICEBLAST”、“杜蕾丝”、“ACT PICC”等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