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01669号“中桥昆仑ZHONGQIAOKUNL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桥昆仑ZHONGQIAOKUNLUN及图 79001669

阅读:138740 2025-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桥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1669号“中桥昆仑ZHONGQIAOKU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4094号“中农昆仑ZHONGNONGKUNLUN”…

  申请人:北京中桥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1669号“中桥昆仑ZHONGQIAOKU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4094号“中农昆仑ZHONGNONGKUNLUN”商标、第15776699号“中农昆仑 ZHONGNONGKUNLUN K及图”商标、第22017662号“中皖昆仑ZHONGWANKU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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