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什克腾旗京津糖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诚晟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40204号“草原石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86328号“草原梅林及图”商标、第27107687号“草原石阵”商标、第33401288号“草原梅林”商标、第37538922号“草原梅林及图”商标、第49990656号“草原梅林”商标、第54746775号“草原梅林”商标、第57049318号“草原宏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我局审查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