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什克腾旗京津糖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诚晟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41223号“雪源青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9408号“雪源药材XUEYUANYAOCAI及图”商标、第32821665号“雪源堂”商标、第12430759号“雪原 SNOWFIELD及图”商标、第56918450号“金雪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