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柯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1836号“柯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7405号“KOPPEL A.W.及图”商标、第78387554号“K ETTON及图”商标、第77172753号“启胜管理 KAI SHING”商标、第77168238号“K 启胜管理”商标、第64514533号“K”商标、第1774435号“康德KANGDE及图”商标、第14162099号“登凯嘉欣 DENGKAIJIAXIN K及图”商标、第37110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