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领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8492号“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34131号“橙家 智能家居·全屋定制 CHENGJIA及图”商标、第24264841号“橙家”商标、第32142005号“橙家 智能家居·全屋定制 CHENGJIA及图”商标、第24264684号“橙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可共存,申请上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