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远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9991号“素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64633号、第78584090号、第3033023号、第7480656号、第77954065号、第48276566号、第66094145号、第51042287号、第10918524号、第63420696号、第18870995号、第16468281号、第58013777号、第14051228号、第40781921号、第72459560号、第74889872号、第74901319号、第12241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权利状态稳定。另,申请商标采用艺术字体设计,并非不规范性汉字,用做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六在构成要素、识读文字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五、十七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蜂蜜、兽用洗涤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标识中包含的“素”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