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海云博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智佳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74376号“CR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对4301、4302群组的“食物装饰;提供临时住宿;调酒服务;鸡尾酒会服务;果汁吧;酒吧服务;水烟休息室服务”进行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1025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装饰;提供临时住宿;调酒服务;鸡尾酒会服务;果汁吧;酒吧服务;水烟休息室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28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3886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5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分,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核准注册,现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食物装饰;提供临时住宿;调酒服务;鸡尾酒会服务;果汁吧;酒吧服务;水烟休息室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复审,故我局在“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装饰;提供临时住宿;调酒服务;鸡尾酒会服务;果汁吧;酒吧服务;水烟休息室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食物装饰;提供临时住宿;调酒服务;鸡尾酒会服务;果汁吧;酒吧服务;水烟休息室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装饰;提供临时住宿;调酒服务;鸡尾酒会服务;果汁吧;酒吧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烟休息室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烟休息室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