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78303号“巨无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巨无霸 50678303

阅读:33006 2025-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安能北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50678303号“巨无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3559734号“巨无霸”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北京安能北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50678303号“巨无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3559734号“巨无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交易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巨无霸”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巨无霸”商标注册信息、国图检索报告、网络媒体报道材料、广告代言简介、宣传海报、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另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游戏用筹码;玩具;棋盘游戏器具;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竞技手套;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球拍用吸汗带;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巨无霸”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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