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楼春仙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开通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59946368号“FIS RAD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FIS”系列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争议商标与第12820861号“F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805115号“F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对申请人产生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摊位照片;
2、申请人产品图片、线上及线下订单、销售合同以及发票等使用证据;
3、相关开庭传票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件夹(文具);书写工具;文具用胶带;档案袋(文具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亦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均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但其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FIS”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