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通达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9436250号“CAB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9540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954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5类“护肤药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依法在三个月内,以补充材料的方式提交详细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鉴于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或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护肤药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向我局提交任何关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任何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