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宏日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3176号“L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3218号、第405461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尚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