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绿抖及图 65815729

阅读:133299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练斌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练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815729号“绿抖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练斌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练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815729号“绿抖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抖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空中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婴儿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汽车专用车罩;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50212076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830276号“抖音”商标、第36251200号“抖惊喜”商标、第36249587号“抖风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15729号“绿抖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绿抖及图 658157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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