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圆画廊 63468706

阅读:194249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苏格兰柯雅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遇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柯雅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遇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468706号“圆画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苏格兰柯雅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遇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柯雅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遇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468706号“圆画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圆画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画材料;绘画和书法用纸;杂志(期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1520号“GALERI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油彩颜料盒;水彩颜料盒;丙烯酸画彩颜料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1521号“画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油彩颜料盒;水彩颜料盒;丙烯酸画彩颜料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68706号“圆画廊”商标在“绘画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圆画廊 634687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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