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97800号“酷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酷力 10497800

阅读:80558 2025-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炳强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集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7800号“酷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429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炳强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集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7800号“酷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429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购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1月03日至2023年11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油漆;刷墙用白浆;底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涂层(油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颜料;印刷油墨;木材防腐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及百度搜索引擎的查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任何实质性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销售合同及发票;2、产品实物图;3、检测报告;4、授权书;5、产品宣传手册。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2类“油漆;刷墙用白浆”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04月0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油漆;刷墙用白浆;底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涂层(油漆)”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上海壹次建材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实物图、检测报告、宣传手册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斯拿水”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刷墙用白浆;底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涂层(油漆)”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油漆;刷墙用白浆;底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涂层(油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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