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树果文化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6652号“SHU 树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1646039号“树果”商标、第32845533号“果树大讲堂”商标、第46086605号“果树头条”商标、第12099746号“SHU”商标、第69327012号“00 SHU”商标、第11924780号“S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服务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树果”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SHU”与引证商标四、六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