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服务型制造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1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25867号“INTERLOCHEN CENTER FOR THE 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官网信息、百度百科相关介绍、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函授课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