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正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7269号“正晟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6975号“缤纷五洲COLOURFUL WORLD BINFENW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02201号“万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31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94263号“正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考虑到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