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AT及图 62635929

阅读:80397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比特轴承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比特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2635929号“GA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比特轴承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比特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2635929号“GA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自动拆装轮胎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57120号“图形”,第9701726号“A及图”,第590448号、第3840209号、第6569032号、第7182496号及第34171308号“CAT及图”,第33576786号“实干成就梦想 CAT及图”,第33576797号“CAT LET'S DO THE WORK.及图”,第6281235号“CAT3306”,第12884822号“为你铸就 CA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挖土机械;土壤阀节机械;农业机械;机床;反铲挖掘装载机;柴油滤清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CAT”系列商标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GAT”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AT”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仅有细微差异,且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590448号“CAT及图”、第1976228号“卡特 CAT及图”及第1976234号“卡特比勒”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著作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35929号“GA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AT及图 626359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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