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小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乐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79324号“哈哈车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369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官网截图、后台管理系统及小程序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2月01日至2024年0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被申请人相关网站了解以及搜索,均未发现被申请人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极有可能是伪造的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积极推广并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微信小程序搜索结果;2、微信小程序后台统计的用户数量;3、小程序页面;4、官网截图。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有截图,均为自制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被申请人提供微信小程序截图来看仅属于用以维持复审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搜索“哈哈车主”小程序操作录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经审查2020年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截图未体现形成时间,显示有一项名称变更时间亦不在指定期间;证据2截图体现的数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3-4均为自制截图,形成时间亦无法确定。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