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神州经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1686号“M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70080号“M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78199号“M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23468号“MTS MORE THAN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决定在“生物学研究;化学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服装设计”服务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校准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化学分析;化妆品研究;医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医学实验室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校准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理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化学分析;化妆品研究;医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医学实验室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