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欧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3397号“柴可夫斯基 Tchaikov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61866号图形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70932号“TCH”商标、第10974762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