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志强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军山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4781号《关于第15729481号“爱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字第4286号一审行政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行终第4542号二审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当前引证商标权利失效,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为,第15729481号“爱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75783号“爱饭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4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旅馆预订;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36年2月13日。
3、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371706号重审第000000566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