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人民水泵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品邦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奉泉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对第50193537号“奉泉人民水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481150号“上海人民水泵厂有限公司 SR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生产经营者,且同属江浙地区,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出于明显恶意,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并无恶意攀附申请人的商标,也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属于同一省市,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泵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该项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