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盖博天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74926号“博世赛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73、548613号“博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待定,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审查程序决定维持注册,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医用非陆地车辆用电力发动机、内燃机点火装置、陆地车辆马达用点火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