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10439号“REWARDS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WARDS H及图 76310439

阅读:71350 2025-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10439号“REWARDS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8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10439号“REWARDS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8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0029号、国际注册第17557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并已发布撤销公告,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玻璃瓶(容器)”外的厨房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REWARDS”和“H及图”与引证商标二的独立认读部分英文“REGARDS”、引证商标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H及图”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瓶(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玻璃瓶(容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玻璃瓶(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

本文《关于第76310439号“REWARDS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WARDS H及图 763104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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