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常隆电子零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98158号“FCL COMPONENT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63844号“非凡彩亮 FFCL”商标、第22359247号“FGL”商标分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见第1931、192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32642号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不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继电器(电)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