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信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1857号“FLY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3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9月6日第1902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27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4)第31036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5年4月6日第1930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等复审商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