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12256号“HOT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41784号“HOTOEM”商标、第45685764号“HOTTEAM”商标、第19477059号“HOTGEM”商标、第24462670号“HOTTEX”商标、第47285679号“HOT T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