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四小天鹅 64191845

阅读:148398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国光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对被异议人吴国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4191845号“四小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国光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对被异议人吴国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4191845号“四小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小天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米糠油(食用)”等、第30类“米;糯米;味精”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0类上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54099号“天鹅”商标、第4772471号“川天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酱;涮羊肉调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54101号“小天鹅”商标、第1966035号“小天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醋;味精;调味品”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原料成分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91845号“四小天鹅”商标在“酱油;醋;味精;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四小天鹅 641918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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