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尼尔森绿蔷薇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茜丽峻日用品经营部
异议人尼尔森绿蔷薇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茜丽峻日用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58974471号“BELLE MEADE BOURB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LLE MEADE BOURBON”指定使用于第33类“麦芽威士忌;威士忌”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BELLE MEADE”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美国商标注册信息、葡萄酒网、红酒世界、今日头条等多个互联网站的宣传、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BELLE MEADE”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然而经查,波旁威士忌(BOURBON WHISKEY)是一种产自美国肯塔基州BOURBON地区的烈性威士忌酒,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并非来自上述地区,被异议商标含有文字“BOURBON”,使用在“威士忌”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74471号“BELLE MEADE BOURB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