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4247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8742477

阅读:146711 2025-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潮妈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68742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早有纠纷,贵局早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似。…

  申请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潮妈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68742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早有纠纷,贵局早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似。二、申请人“梦特娇”“花朵图形”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得到驰名商标认定,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795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摹仿。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36827号图形商标、第728753号图形商标、第726392号“MONTAGUT及图”商标、第1126217号“MONTAGUT及图”商标、第2530079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六、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在先材料;媒体报道;宣传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近似。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申请人企业名称或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25类包装纸、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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