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雅惠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62459285号“LASS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ESSO”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0561933号“LESSO”商标、第60271232号“LESSO 联塑”商标、第60296759号“LESSO 联塑”商标、第60274391号“LESSO 领尚”商标、第17033995号“LESSO HOME”商标、第60297917号“领尚 LESSO”商标、第17034159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背景及“LESSO”品牌情况;申请人及中国联塑集团的商标、商号具有高知名度的证明文件;“LESSO”系列品牌所获荣誉证明、广告宣传情况;“LESSO”系列产品销售范围、销售收入、纳税额等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墙纸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LASSN”与引证商标一“LESSO”、引证商标二、三“联塑 LESSO”、引证商标四、六“领尚 LESSO”、引证商标五“LESSO HOME”、引证商标七“LESSO HOME领尚生活”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