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82068号“WAB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ABB 38382068

阅读:93034 2025-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盈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38382068号“WAB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8…

  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盈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38382068号“WAB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81684号“ABB”商标、国际注册第781685号“ABB”商标、第60501042号“ABB”商标、第60517796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ABB”品牌经宣传使用,在电力和自动化技术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13568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曾被认定为第9类“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的嫌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相关介绍;2、领导视察情况;3、参加公益事业材料;4、销售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行业排名情况;6、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7、参加展会情况及获奖情况;8、申请人“ABB”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材料;9、在先案例裁定书及决定书等;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11、被申请人在小红书、天猫、京东等平台上使用“WABB”的宣传报道;1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诉详情及投诉结果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碗机;洗衣机”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和机床以及它们的部件包括自动化机器和机床以及它们的部件;洗碟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引证商标五曾在商评字(2014)第94297号《关于第7074180号“ABB”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我局认定为在“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由外文字母“WABB”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ABB”,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器和机床以及它们的部件包括自动化机器和机床以及它们的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38382068号“WAB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ABB 383820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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