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接力出版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21395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02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加盟店实拍图、加盟信息、微信小程序、官方微博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5月30日至2022年0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进出口代理;文件复制;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小天鹅加盟店相关证据材料;
2、 小天鹅微信小程序商城截图;
3、 小天鹅官方微博截图;
4、 小天鹅天猫官方旗舰店美的产品销售页面截图及售后评价截图;
5、 部分关于小天鹅跨境电商的报道材料、小天鹅(无锡)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6、 关于“小天鹅LittleSwan”产品的宣传使用材料。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4月27日。2020年03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2年05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进出口代理;文件复制;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6未体现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进出口代理;文件复制;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证据2小天鹅微信小程序商城截图未显示时间,内容可修改性较强,证明效力较弱。证据3、4中的微博截图、售后评价等证据所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进出口代理;文件复制;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