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镖行天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7354号“镖镖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高的显著特征,不容易与其他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并不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更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界面、公司实体logo、线上宣传图、宣传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