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4598号“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79037号“巽”商标、第47663528号“巽”商标、第33351580号“巽寮湾 巽 XUN LIAO BAY”商标、第49809234号“巽瞬传媒 XUNSHUN·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流程信息页及撤销决定书;在先案例;申请人企业介绍;荣誉证书;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