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佰益溯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39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083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服务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