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科润汇环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胜(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10957号“科润汇环保 Korun Hui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1199号图形商标、第15906689号“茗苑峰 MING YUAN FENG及图”商标、第17073823号图形商标、第35431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环保”、“Green”,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