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郡唐美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3800号“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0681号“大咖绘本馆”商标、第38402430号“大咖绘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382500号“大咖游戏”商标、第17207838号“大咖定制”商标、第16359353号“大咖联盟”商标、第44148842号“大咖”商标、第63736776号“大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驳回复审决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授技术(培训);培训;职业再培训;提供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