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37042号“NETA 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TA V 65637042

阅读:64145 2024-0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广西宁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31815号《关于第65637042号“NETA 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34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广西宁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31815号《关于第65637042号“NETA 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34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2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局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NETA V”构成,其中“NETA”“V”通过中间分格形式予以排列,根据我国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易被认读为“NETA”“V”,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NETA”和“V”具有不良影响。申请人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亦未显示诉争商标在使用宣传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进而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故诉争商标从含义本身上来说不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尚无充分证据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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