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奥比斯眼科飞机医院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3335号“盲侠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国际性的非营利人道主义机构,和全球最优秀的义务眼科专家在世界各地开展眼科手术和培训,已在眼科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65689177号“盲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百度查询截图、在先行政判决书、驳回决定书、关于申请人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盲侠行”由申请人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